(2017)内0421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8602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董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