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兰俊与张永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俊,张永岭,南宫市段芦头镇南张庄村委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318号原告:张兰俊,女,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张永岭,男,汉族,现住南宫市,第三人:南宫市段芦头镇南张庄村委会。住所地:南宫市段头镇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连成,南张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兰俊与张永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兰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兰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兰俊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