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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素玉、罗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玉,罗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林素玉,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罗贵福,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林素玉与被执行人罗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偿还10500元,本案尚欠9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