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生信、张德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信,张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92号申请人:李生信,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张德和,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东台市,申请人李生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和价值人民币6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李生信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张德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李生信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德和名下价值人民币60.5万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45元,由申请人李生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生信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