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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世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763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我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梓灿,该公司员工。被告:侯世表,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世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