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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都林苑9栋2门501。法定代表人古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车站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鲁壮。申请执行人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睿创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闽楚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显示接收。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闽楚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6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闽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睿创公司委托代理人蓝应政制作调查笔录,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闽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睿创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本院终结(2016)鄂019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9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9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阮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