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杨建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俊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491号罪犯杨建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锡法刑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杨建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杨建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杨建俊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4月,2017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执行人民币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