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少峰与杜世忠、尚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峰,杜世忠,尚红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753号原告:刘少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杜世忠,男,1969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尚红燕,女,1972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峰与被告杜世忠、尚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峰因与被告杜世忠、尚红燕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少峰负担。审 判 员 温禄伟人民陪审员 刘延高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