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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少峰与杜世忠、尚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峰,杜世忠,尚红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753号原告:刘少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杜世忠,男,1969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尚红燕,女,1972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峰与被告杜世忠、尚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峰因与被告杜世忠、尚红燕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少峰负担。审 判 员  温禄伟人民陪审员  刘延高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