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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朱丽、应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朱丽,应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独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761699579。负责人:纪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锋,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应建峰,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告朱丽、应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朱丽、应建峰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6892.57元,并从2017年7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2、被告朱丽、应建峰以坐落于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南路35号301室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原告对该房屋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得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丽、应建峰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朱丽、应建峰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800000元,额度存续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9日,单笔贷款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借据为准,额度内单笔只用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未按期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同日,原告与被告朱丽、应建峰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以其共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室的房产为被告朱丽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14013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7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朱丽发放贷款80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年利率5.655%,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二被告自2017年6月11日起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7月5日,被告朱丽、应建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罚息6892.5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丽、应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6892.57元,并从2017年7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借款本金800000元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朱丽、应建峰以其共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室的房产在最高额1401300元范围内对前项款项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原告对该房产的拍卖、变卖等方式得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9元,减半收取5934.50元,由被告朱丽、应建峰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6-??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