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丽,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58号原告:陈艳丽,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康丽,女,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丽诉被告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