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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丽,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58号原告:陈艳丽,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康丽,女,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丽诉被告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