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双发与傅海军、黎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双发,傅海军,黎珍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754号原告唐双发,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海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黎珍珠,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唐双发诉被告傅海军、黎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双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海军、黎珍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双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傅海军、黎珍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4年3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傅海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3月23日借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口头约定期限为一年,月息两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被告黎珍珠系被告傅海军之妻,该笔借款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傅海军、黎珍珠未到庭进行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傅海军出具的两张借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申请的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唐某的证言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原告提交的借条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傅海军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3月23日借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傅海军向原告唐双发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条上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因此,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傅海军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利息借条上并无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唐双发与被告黎珍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黎珍珠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海军、黎珍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傅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双发借款本金150000元整。二、黎珍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傅海军、黎珍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子 牛人民陪审员 卢 本 根人民陪审员 欧阳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欧 阳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