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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8794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08999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申请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共拖欠的电梯款35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1826.4元,案件受理费4520元,共计414346.4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名下位于建国大街68号越州国际广场20#楼1101室面积为70.76㎡的房产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以物抵款,多退少补,因该房产属在建工程,2018年10月才能交工,且该房产手续也被我院查封冻结,故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2018年10该房产竣工后再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人民币414346.4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