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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87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地址:荔波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897920670。法定代表人:潘远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树均,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杰,男,住荔波县。本院在审理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经本院立案后,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因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兴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