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亚丽与董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丽,董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丽,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址景洪市。被执行人:董菊花,女,1968年8月出生,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亚丽与董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亚丽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684000元、执行费9240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董菊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8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