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云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云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9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8月18日被麻城铁路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月2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云某某,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田、王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至2016年8月间,郭庄村村民以恒大城二期门口(东北门)为郭庄村原来的官路但征地拆迁未处理好为由,由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云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积极煽动村民多次堵恒大城二期工程大门,不让恒大城施工车辆进出,致使恒大城二期工程施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仅2015年8月4日、8月5日、8月6日三天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32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恒大城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郭某某属于首要分子,云某某属于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6月份至2016年8月间,郭庄村村民以恒大城二期门口(东北门)为郭庄村原来的官路但征地拆迁未处理好为由,由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云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积极煽动多名村民多次围堵恒大城二期工程大门,不让恒大城施工车辆进出,致使恒大城二期工程施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仅2015年8月4日、8月5日、8月6日三天就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案发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亳州恒大城项目部对郭某某、云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抓获经过:2015年8月18日郭某某被麻城铁路公安处刑警抓获、2015年8月6日云某某被依法口头传唤至园区派出所。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郭某某,云某某无前科。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郭某1、李某2、郭某2,王某1、盖永刚、李某1、李某5军、郭某2、徐某、云某某被行政拘留。4、云某某病例及残疾证证明:2011年8月9日云某某曾做颅内血肿清除术,2012年6月5日签发残疾人证,为肢体残疾人。5、十八里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位于恒大城东北角施工大门门口的东西向原郭庄村生产路于2011年底同规划西一环用地一起征收完毕,征收补偿款已发放完毕。6、中铁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恒大项目部出具说明一份:证明其混凝土损失、工人损失、地下车库后期实验以及整改维修费用、工期滞后被罚共计损失91320元。7、违约处罚告知单:恒大置业对中铁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罚款2万元。8、务工人员花名册。9、中铁建设集团混凝土分公司亳州预拌站证明一份:证明8月4日至6日三车混凝土报废。10、混凝土运输单11、被告人郭某某自书的认罪书,被告人云某某的承诺书。12、谯城区十八里镇桐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015年8月6日在恒大城门口给郭庄村民六万元是郭庄集体的补偿款(属于郭庄村集体土地和附属物钱)。13、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亳州恒大城项目经理部对郭某某、云某某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理。1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村村民因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与李某6之间的官司去堵恒大城二期工程大门,为打官司村民对钱,有四万多,云兆彬记账,收的钱放在其处。开始云某某煽动村民去堵恒大的门,一直没人响应,后来其和云兆彬等人同意去堵恒大城的门,村民才开始去堵,共堵了十几次,每次一二十,二三十人。这事和恒大城没关系,但因为恒大城东北角门北侧是村里以前的东西官路。每次堵恒大城的门都是其打电话通知,谁有空谁去,云某某和李永新都积极附和让大家去堵恒大城的门,云某某在村里人缘不好,他因为自己的宅基地给政府捣乱,他想借其村的人解决他的事,所以每次只要一说给李某6打官司,他都提议让堵恒大城的门。李某1这个人比较直,经不起煽动。也积极的让大家去堵。其去的有五六次,2015年8月5日下午和8月6日上午,其去堵恒大城的门了,每次堵的有两小时左右,行政村干部把六万元钱送来了,因十八里镇政府没把反映的问题解决完,所以干部走后又继续堵的恒大城的门,有一辆水泥罐车被堵,进不去恒大城工地。是大家都同意从对的钱里面给其交400元的电话费用于其打电话通知大家。15、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没有堵门,只是堵恒大城东北角大门口的路。其去那的时候同庄有几个人在,说庄某有人被恒大城的保安打了,也没人垫付药费,得把恒大城东北门路堵着,其就把其的四轮车开过去。过了一会有辆货车从恒大城的东北门开出来,被其的车堵着过不去,司机和村民商量一会,没商量通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说堵车是违法的,无论谁被打派出所将依法调查处理,其和其他堵车的村民没听,过了大概不到20分钟,盖永刚说“去把车挪开。”其就把其的四轮电动车开走了。大概堵了有40分钟左右,其自己去堵施工车辆的,去了之后碰见同村的盖永刚、李某2等人,其和他们几个在一起商量堵恒大城大门的,一起堵了三辆车。去堵恒大城工地大门的事是郭某某和盖永刚组织的。16、证人盖永刚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其从市区回郭庄的家路过恒大城北门,看见庄上十来个人在堵恒大城工地上的车,云某某把他的电动四轮车堵在恒大城施工车辆前面不让通行,其庄的人说因为恒大城保安打庄某的人了,而且还是其岳母,之后其也加入。村民因为征地折迁的事情和李某6有矛盾,两三个月前郭某某说对钱给李某6打官司,但后来一直没有解决。其家西侧有块空地,其庄的人经常没事去那说话,有一天说起这个事云某某说要去堵恒大城的门,政府就会给解决,不堵门的话没有钱,郭某某当时也说让大家去堵门。其实云某某一直煽动大家去堵门,但他人缘差,没人听他的,郭某某一说,大家都听,并说谁不去以后堵门要来的钱不给谁。其和李某1等人也跟着煽动群众去堵门。去了有一二十次,每次一二十人,二三十人,其是生产队长,人缘不错,庄某的人都相信其,都让其问这个事,郭某某一说堵门,其不表态不行,所以其跟着煽动,云某某闹事是想让其庄的人帮他闹他的事,所以特别积极,总鼓动村民去堵门,李某1比较实在,脾气直,经不起煽动,所以他也积极跟着。1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6年8月6日上午8点多,其听说其母亲被人打了,其就开着车过去看看,其和其哥李某5军、其父李某2、其姐夫盖永刚四个人都过去了,大家找恒大城的垫付医疗费,但没人出来,这时恒大城建筑工地有几辆施工车出来,其和李某5军他们就不让车出来,不处理好不让走。云某某也在那,他是天天去,说是恒大城修东侧的道路把他的花子挖掉了,他开着一辆黄色四轮电动车,就停在门口,不让施工车辆进出,派出所的人劝了其和别的村民二十分钟左右,云某某才把车辆挪开,堵了大概四十分钟。18、证人徐某、郭某1、李某2、郭某2、王某1证言证明:均为2016年8月6日堵门的参与者,证实了堵门的原因就是让恒大城给十八里镇政府施加压力,以获取补偿款。均参与了在恒大城门口拦运送混凝土的车辆进入恒大城工地。19、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因为和李某6打官司,村民对钱,后来还没打官司就开始商议堵恒大城的门,是郭某某组织的,盖永刚、云某某等人跟着附和煽动群众,每次堵门都是郭某某给其打电话,其有空就去,去过七八次。另外其证明了8月6日堵门事件。20、证人王某2、李某3证言证明:证言同上,村民去堵恒大城的门有一、二十次,每次都有一、二十人或二、三十人。且李某3证明云某某每次都特别积极参与,因为想借这事闹他自己的事。21、证人耿某、赵某、李某4证言证明:其三人在谯城区园区社区工作。因为郭庄村民想向政府要钱,所以通过堵恒大城的门给政府施压,这件事和恒大城没有关系,从去年到今年一共堵了十多次,主要是云某某、李某5军等人。8月6日早上镇里几个领导商量为了让恒大城赶紧施工拿出六万额外给郭庄村民,并且郭庄村民也答应了不再去堵门,可钱给了之后他们仍然要无理的赔偿款,堵恒大的门,造成多辆水泥罐装车无法到达无法使用。22、证人村民李某5志、朱某证言证明:证明赔偿款已经按人分过了,但村民想多要,就去堵恒大的门。22、证人时某、薛某1、王某3(恒大城保安),董先锋,孙洪虎(货车司机)证言证明:2016年8月6日郭庄村村民二、三十人拦住送混凝土的罐车不让进出恒大城,因拉的混凝土放置时间太长,报废了。23、证人薛某2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到亳州恒大项目技术质量部工作,从开始做工程的时候,就有人堵他们工地的大门。刚开始的时候,一个老头堵他们的门,当时堵的是西门,用电动车隔三差五的堵门,不让他们车辆进出,他们给他协商一下他就让他们过去了。最近两个月,他们把门挪到东北角后,堵门的情况严重了,次数和人数增多了,最严重的是8月4日至6日,十几个村民用电瓶车堵住大门,刚开始堵的老头姓云,50多岁,他自己说头上缺少一根头盖骨。此次堵门事件,8月4日报废了强度为C25的混凝土8立方米,340元每立方米,8月5日损失了强度为C35P6的混凝土12立方米,380元每立方米,8月6日损失了强度为C35P6的混凝土12立方米,380元每立方米,15名混凝土工人窝工2天,每人每天180元,20名钢筋工窝工2天,每人每天200元,25名木工窝工2天,每人每天220元,汽车泵窝工2个台班,每个台班5040元,共计损失46320元。另外加其他维修费、赔偿金等共计损失90670元。24、证人王某4(木工班组组长)、张某(钢筋工)、黄某1、唐某(混凝土工)、黄某2(运送混凝土司机)证言证明:因工作是承包下来的,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工资照常发放。25个木工两天的损失是12000元;钢筋工共20个工人,8月4日做好钢筋框架准备打混凝土时,送混凝土的罐车进不来,就停工了,直到8月6日开始干活,停了两天,造成损失8000元;8月4日郭庄村民围堵恒大城的大门,致使送混凝土的罐车不能进入,耽误了泵车两天干活,造成损失10080元;打混凝土的时候负责浇灌工人是15个工人,耽误两天工,造成损失是5400元。25、证人黄某2(运送混凝土司机)证言证明:2015年8月4日,其根据搅拌站的安排,朝恒大城工地送一车G25标号的混凝土共8方,2015年8月5日,其朝恒大城工地送一车C35P6标号的混凝土12方,因村民堵门进不去工地,其他工地没有需要同样的混凝土,没法调又送不进工地,只能作报废处理,损失是施工方造成,损失由施工方承担。26、报废的混凝土图片。27、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损失的混凝土价格为1116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恒大城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郭某某属于首要分子,云某某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亳州恒大城项目部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另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郭某某、云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云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