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德平,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83号原告: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绪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军,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超,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菊花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董事长被告:于德平,住址。被告:冯亮,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德平、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于德平、冯亮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于德平、冯亮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86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