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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张天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张天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住所地深州市泰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根石,职位。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的职工。被告:张天兵,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张天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撤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