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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与江门市惠佳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江门市惠佳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441号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住所地:惠州市。经营者:郭再春,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江门市惠佳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周林佳。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与被告江门市惠佳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商能电源线厂负担。审判员  陆雪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