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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587号原告: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万泉街10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3167E。法定代表人:于中坤。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46748N。法定代表人:李先贵。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7513H。法定代表人:李嘉。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159454。法定代表人:李先贵。本院在审理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保全费4270元,由重庆市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