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邢爱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邢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邢爱花,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邢爱花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决字[2013](源东)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金土资(金东)罚决字[2013](源东)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邢爱花将非法占用的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东区源东乡陈坞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决字[2013](源东)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决字[2013](源东)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