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1-3-1901号。法定代表人:陈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士珍,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717元,减半收取2858.5元,由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