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龙权与苏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权,苏玉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609号原告:周龙权,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中专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玉全,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原告周龙权与被告苏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龙权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龙权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周龙权负担。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