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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与朱光伟、董俊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481号原告: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法定代表人:杨晨曦,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光伟,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董俊杰,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邓金友,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寨村委会)与被告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被告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寨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追偿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工程公司)诉董俊杰、邓金友、朱光伟、孙寨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该院作出了(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董俊杰、邓金友、朱光伟偿还万达工程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孙寨村委会对该借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孙寨村委会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了执行款300000元。现依法行使追偿权。朱光伟、董俊杰承认孙寨村委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孙寨村委会不应向其追要该款,因为该款是用于支付孙寨村委会美好乡村建设的农民工工资,而且孙寨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与朱光伟、董俊杰结算工程款。邓金友承认孙寨村委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与朱光伟、董俊杰偿还600000元是不合理的,孙寨村委会向其行使追偿权也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承认孙寨村委会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孙寨村委会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万达工程公司诉董俊杰、邓金友、朱光伟、孙寨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了(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孙寨村委会的公章被邓金友拿去为董俊杰、邓金友、朱光伟三人向万达工程公司的借款出具了保证书,因孙寨村委会未对公章实施有效监管,自身具有过错,且万达工程公司明知孙寨村委会提供的担保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就同意其提供担保,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判令董俊杰、邓金友、朱光伟偿还万达工程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孙寨村委会对该借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万达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寨村委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该院支付了执行款30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对孙寨村委会要求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偿还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寨村委会要求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孙寨村委会并未向万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也未提供其与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存在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约定,但结合村集体资金被占用期间实际存在利息损失的事实,对孙寨村委会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酌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孙寨村委会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后,即取得了对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的追偿权,利息的起算应自其取得追偿权之日计算,即2017年6月19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均辩称借款是用于支付孙寨村委会美好乡村建设的农民工工资,其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三人也承认其与孙寨村委会至今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故对三人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朱光伟、董俊杰、邓金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苗媛媛附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特别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汇款后,请及时通知黄法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支行;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帐号:13×××4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