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甘启华与柏忠平、甘武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启华,柏忠平,甘武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66号原告:甘启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军,安康市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忠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被告:甘武兆(曾用名甘武照,系原告甘启华之父),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退休职工。住镇坪县。原告甘启华与被告柏忠平、甘武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虎在法官助理周良明的协助下,于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军,被告柏忠平、甘武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启华于8月3日以自行和解有利于矛盾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启华负担。审判员 张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