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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锡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454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370.14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日)、案件受理费468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653.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895.7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