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230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腾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