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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蔡明国与欧邦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国,欧邦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606号原告:蔡明国,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欧邦田,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国与被告欧邦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明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国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蔡明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