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2号4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197132-6。法定代表人杨晓凯。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1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605717X。法定代表人单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官水华(身份证号码:)以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官水华所有,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官水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官水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