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世谋与丁俊贤、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世谋,丁俊贤,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41号原告:任世谋,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钟海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俊贤,男,1980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7367154Q。法定代表人:丁俊贤,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滨海路八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2972197XU。法定代表人:丁俊贤,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任世谋与被告丁俊贤、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世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世谋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