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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光德与刘来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德,刘来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95号原告:吴光德,个体,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龙,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计,无固定职业,住卓资县本院在被告:亢金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xx区。审理原告吴光德诉被告刘来计、亢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德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