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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会宾与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宾,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864号之一原告:董会宾,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创业路南1幢17层1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被告:张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董会宾与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董会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会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会宾负担。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