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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逄世武、邱法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世武,邱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逄世武,男,195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邱法田,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执行人逄世武与被执行人邱法田民间借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法田银行存款161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