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逄世武、邱法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世武,邱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逄世武,男,195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邱法田,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执行人逄世武与被执行人邱法田民间借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法田银行存款161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