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健与乌鲁木齐龙安太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乌鲁木齐龙安太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6728号原告:陈健,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强,乌鲁木齐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姆卡迪斯?吐尔迪,乌鲁木齐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龙安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黎路4号。法定代表人:姜岭,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5号。公司代表人:吕仲全,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福,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乌鲁木齐龙安太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乌鲁木齐龙安太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蕾人民陪审员 陈双设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