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王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144号原告:于海军,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王玉龙,延寿县钰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于海军与被告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玉龙给付水稻款4224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玉龙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份,于海军将收获的水稻共计14080公斤以每市斤1.50元的价格卖给王玉龙,王玉龙称当天无钱付款,第二天在银行取钱后付款,王玉龙给于海军出具欠条二份。第二日,于海军找王玉龙索要水稻款,王玉龙称在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偿还欠款,王玉龙至今未偿还。现王玉龙下落不明,于海军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玉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结合于海军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于海军将自家收获的三车水稻共计6480公斤以每市斤1.50元的价格卖给王玉龙;2015年10月8日,于海军再次将四车水稻共计7600公斤以每市斤1.50元的价格卖给王玉龙。于海军卖给王玉龙水稻款合计42240元,王玉龙给于海军出具了欠条二份。嗣后,于海军找王玉龙索要水稻款,王玉龙称在银行办理贷款,暂时无钱付款。王玉龙至今未偿还于海军的水稻款。本院认为:于海军与王玉龙买卖水稻的行为构成了买卖合同,于海军交付了水稻,王玉龙应当支付水稻款,故于海军主张王玉龙给付水稻款42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于海军水稻款42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公告费560元,由王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妍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