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蔡成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成相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48号罪犯蔡成相,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成相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3139.63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蔡成相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成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蔡成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本院执行庭证明该犯民赔履行完毕;2015年12月23日,罪犯蔡成相被警告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蔡成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民赔已履行完毕;受警告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成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33年9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