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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于明洋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景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明洋,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万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7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