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430号原告:武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学会,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张肃公路22公里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