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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71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4月26日生,回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常某,男,1988年8月17日生,回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家人说合,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