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71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4月26日生,回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常某,男,1988年8月17日生,回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家人说合,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