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科员。被执行人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逾期未执行该局下达的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51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6号文,罚款贰万元整及加处罚款共计肆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内文件目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闫某某和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主体施工专业班组劳务承包费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陈某某证明材料、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手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手续、EMS网络查询结果、光盘一张。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监罚字(2016)第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崔 健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凤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