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天宁区天宁海花之水产商行与天宁区天宁百海渔港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宁区天宁海花之水产商行,天宁区天宁百海渔港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宁区天宁海花之水产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65号怡康菜市场6号楼1F22号。经营者:徐燕英,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天宁区天宁百海渔港餐厅,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1号-2。经营者:邵春贵,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宁区天宁海花之水产商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02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