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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全盛、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全盛,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67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全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陈萍,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全盛、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