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全盛、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全盛,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67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全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陈萍,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全盛、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