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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施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庆元县举水乡月山村逢源街4号家中,非法销售“六合彩”共计100余期,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5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100余期,累计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庆元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住处扣押了2014年(中特家中宝)日历、2015年(恭喜发财)日历、2014年“六合彩”大全各一本,无字天书宣传单14本、信签纸4张(即书证中的投注单)、六十甲子生肖一览表一张,并随案移送。被告人吴某某在销售“六合彩”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书证,即银行交易记录、投注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吴某1、吴某2、宋某,4、吴某3、吴某4生、吴某5、杨某、吴某4、吴某6、吴某7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2014年(中特家中宝)日历、2015年(恭喜发财)日历、2014年“六合彩”大全各一本,无字天书宣传单14本、六十甲子生肖一览表一张,由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