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含悦与胡经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含悦,胡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胡含悦,女,200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安居小区,居民。法定代理人:胡樱,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安居小区,居民。被执行人:胡经伟,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中学家属楼,居民。胡含悦与胡经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3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2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2017年抚养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