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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心忠与王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心忠,王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290号原告:杨心忠,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卫明,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肖美华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