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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阿明与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明,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892号原告:徐阿明,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锁庚,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钟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伟,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阿明诉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润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阿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锁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现企业名称变更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1300000元的欠条,载明贰年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故只能提起诉讼。被告全润公司辩称,2014年3月12日宏大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基于债权转让,只是听了原告一面之词,债权人并未通知宏大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实际没有发生效力,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欠条(载明:“本公司结欠徐阿明人民币现金壹佰叁拾0000元整,限期于贰年内还清。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14年3月12日”)诉来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并称:经宏大公司提供担保,陈爱群(音)向于小保借款2600000元,后陈爱群没有按时归还给借款,于小保就向担保人宏大公司催要,宏大公司陈志斌称该2600000元借款有二个担保人,宏大公司只同意承担一半即1300000元担保责任,后于小保同意宏大公司仅承担1300000元担保责任。因于小保结欠原告材料款和借款共计290多万元,于是于小保将宏大公司上述1300000元担保款转让给了原告,2014年3月12日,三方在宏大公司陈志斌办公室内办理了债权转让手续,原告出具了1300000元的收条给于小保,宏大公司经陈志斌办理向原告出具了1300000元的欠条,并由公司财务处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对原告所持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宏大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听了原告讲于小保同意债权转让的一面之词,于小保并未通知宏大公司,故债权转让实际没有发生效力。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就原告所持欠条形成的经过情况向于小保进行了询问,于小保陈述的欠条形成的经过情况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另查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本院对于小保询问笔录、原告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于小保陈述的欠条形成经过情况,本院认定于小保于2014年3月12日将对宏大公司的1300000元担保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的事实,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宏大公司应按承诺的时间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宏大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债权转让事项债权人未通知宏大公司,债权转让实际没有发生效力,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阿明支付欠款13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全润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审判员  周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童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