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志俊与古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俊,古晓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534号原告:梁志俊,1966年8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古晓林,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俊与被告古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梁志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梁志俊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