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刘淑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刘淑清,胡立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652号原告:张德生,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清,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胡立安,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原告张德生与被告刘淑清、胡立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德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德生负担50.00元。审 判 长 张 奇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