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执字第0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秀英与冷雪莲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英,冷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0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秀英,女,191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董家庄村。被执行人冷雪莲,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董家庄村。关于申请执行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冷雪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87914184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冷雪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87914184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