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与陈映亨、陈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陈映亨,陈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161号原告: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号。经营者:陈漫,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清(系经营者陈漫之母),女,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陈映亨,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陈立龙,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与被告陈映亨、陈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732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27000元,共计3432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诉称:被告陈映亨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元月3日止,以饲养为名到我门面要饲料,拖欠货款9320元。于2016年3月14日还2000元,尚欠7320元。按约定每日应付违约金50元,从2016年元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被告陈映亨应付原告违约金27000元,二项共计34320元。被告陈映亨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映亨父亲陈立龙承诺帮陈映亨还款,但至今仍分文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武宣县淘宝商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Appoint书记员 何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