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卢有奎与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奎,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20号原告:卢有奎,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住景泰县。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法定代表人余志才,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白银监狱第12监区。原告卢有奎与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卢有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有奎以要等余志才服刑期满后与其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奎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有奎负担。审判员 卢清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廷国 百度搜索“”